包工禁绝垫付人为!政府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
源自丨中国政府网、建筑治理
整理丨度川治理研究部

1、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法干预。
3、项目建成后,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及格后实时治理竣工财务决算。
4、投资原则上不得凌驾经审定的投资概算。
5、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可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效劳、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情况;ぁ⒅卮罂萍冀健⑸缁嶂卫怼⒐夷静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文件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集会通过,现予宣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9年4月14日
政 府 投 资 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引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牢固资产投资建设运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革新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可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效劳、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情况;ぁ⒅卮罂萍冀健⑸缁嶂卫怼⒐夷静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步伐,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刊行动用,勉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划定的领域。
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规模按期评估调解机制,不绝优化政府投资偏向和结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治理、注重绩效、果真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生长水平和财务收支状况相适应。
国家增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法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接纳资本金注入方法,也可以适当接纳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方法。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切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务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革新的有关要求,并平等看待种种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法,增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分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划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治理职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分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划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治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划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治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中期财务计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务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种种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 政府接纳直接投资方法、资本金注入方法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体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开端设计,凭据政府投资治理权限和划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增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事情,包管前期事情的深度抵达划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开端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卖力。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治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投资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计划、产颐魅政策等,果真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治理流程、治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效劳。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应当凭据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相关领域专项计划、产颐魅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须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剖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开端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切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家有关划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生长、社会民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应当在中介效劳机构评估、民众加入、专家评议、危害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 经投资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审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开端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凌驾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报告,投资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计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技术计划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宁静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规模,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分划定。
第十四条 接纳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方法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治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分对其卖力安排的政府投资体例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国务院其他有关部分对其卖力安排的本行业、本事域的政府投资体例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凭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划定,体例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十七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切合下列条件:
(一)接纳直接投资方法、资本金注入方法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审定;
(二)接纳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方法的,已经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治理手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划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十九条 财务部分应当凭据经批准的预算,凭据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库治理的有关划定,实时、足额治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切合本条例和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建设条件;不切合划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划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凭据划定治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凭据投资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批准的建设所在、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换建设所在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换的,应当凭据划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分审批。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凌驾经审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解、价格上涨、地质条件爆发重大变革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解计划及资金来源,凭据划定的程序报原开端设计审批部分或者投资概算审定部分审定;涉及预算调解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家有关划定治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法干预。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及格后实时治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务资金,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效劳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凭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监督治理
第二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分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治理职责的其他部分应当接纳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法,增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分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治理职责的其他部分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增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治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历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果真。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治理、建设工程质量治理、宁静生产治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家有关划定执行。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纠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逾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切合划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凭据划定审定或者调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切合划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治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家有关划定追究执法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分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凭据划定实时、足额治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纠正,凭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蛘咄V菇ㄉ柙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切合划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换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所在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换;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凭据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未凭据划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历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改动、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纠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政府投资的治理步伐,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治理部分凭据本条例划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步队的牢固资产投资治理,凭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划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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